小夏拍案|自家品牌被当广告引流,这侵权吗?
2026/4/10 11:51:56
明明是自家的品牌商标却被合作平台用来做广告引流这算不算侵权呢?临近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跟着小夏一起看看吧!2025年,厦门中院审结的涉某大型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行业的一道模糊难题,给出了清晰答案。游某公司运营的平台,用户超过8000万,是国内主流游戏社区之一。2020年,数某公司将旗下核心应用--名为“颜某”的游戏上架至游某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双方开启了三年平稳合作。本是一场互利共赢的合作在2024年出现转折老板你看,他们用我们app为自己的平台引流!数某公司偶然发现,用户在某大型搜索引擎搜索“颜某”时,首页赫然出现带有“广告”标识的“颜某-最新版下载”链接,下方却标注着游某公司平台名称,点击后直接跳转至APP下载页面。在数某公司看来,游某公司此举是借自己的商标“截流”,把本应流向己方的流量收入囊中,遂将游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定游某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其赔偿对方损失。游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一场关乎互联网“流量伦理”的辩论进入白热化对此,厦门中院知产庭创新性引入“默示许可”原则,搭建起严谨的“四步审查框架”。1.看行为:自愿上架可推定默示许可合议庭认为,数某公司主动将与商标同名的应用程序上架对方平台,且勾选了同意对方适度推广的开发者协议,理应知晓平台为分发推广,必然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应用名称。若搜索结果不能出现“颜某”,将阻碍平台向终端用户正常提供应用程序下载服务,也与数某公司主动上架应用程序的行为目的相悖。数某公司自愿上架且同意适度推广的这一积极行为,可推定构成“默示许可”。2.看信赖:平台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作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就是将应用程序以一定的形式传递到终端用户,其天然具有介绍、推销应用程序之目的。游某公司作为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被诉链接已标注了“广告”,用户可清晰明辨来源。与此同时,也并未抢夺数某公司官方链接的核心位置。3.看边界:合理分流不构成法律损害“默示许可”并非无底线。基于二审补充查明的事实,合议庭从商标权益、消费者利益、竞争秩序三个维度校验,发现平台的推广未切断“颜某”商标与数某公司的对应关系,反而为“颜某”增加了下载路径;清晰的广告标识保障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被诉行为带来的流量分流,是市场竞争常态,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损害。4.看排除:权利人可明确终止许可判决书特别明确,“默示许可”绝非“永久许可”。倘若权利人不愿将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仍然可以在合理期间采取恰当的方式予以排除,甚至主动从平台下架应用程序,此时,平台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配合处理。本案中,数某公司诉前并未与对方沟通,而是直接通过诉讼表达反对意见,游某公司也在诉讼中及时停止被诉行为,避免了损害扩大,这把“刹车权”,始终握在权利人手中。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数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游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司法巧解流量难题守护行业创新活力本案的审结,是厦门中院知产庭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生动实践,更是司法推动行业治理升级的典范。对开发者而言,应用程序上架不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基于清晰契约的授权行为,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对平台而言,只要推广行为合理、透明,基于合作产生的商业信赖将受法律坚定维护,大幅降低了创新运营的法律风险;对整个应用程序分发行业而言,该案搭建的审查框架,成为数据有序流通的“交通规则”,实现了从“司法判决”到“行业自治”的治理跃迁。厦门中院用司法智慧为互联网流量暗战划清边界,让法律的理性之光,照进商业模糊地带,凝聚行业规则共识。我们相信,当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用规则守护信任,数字经济的沃土,必将孕育出更加蓬勃、有序的未来。供稿:知产庭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来源: 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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